《2009年反贪会法令》第17A条文(企业责任)的拟定,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雇员在为公司利益犯罪时,雇主能脱罪。
这条法令其实自2018年即获国会三读通过修正,经过两年的宣导期,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
反贪污委员会社会教育组林锦新高级监察官今日(1日)在《我的廉政频道》讲解称,企业公司只须确保公司制定足够的防范贪污规则,防止员工涉贪,而不是放任员工这么做,就可以免于受控。
“当局也制定了指南,即TRUST原则,包括最高管理层承诺、风险评估、采取控制措施、系统化审查、监督及执法及培训及沟通,让雇主可根据这些指南去做,就可以免于受控。。”
《2009年反贪会法令》第17A条文规定,如有员工或公司合伙人涉及贪污刑事罪,而其领导层或代表在知晓员工及合伙人的贪污行为,商业组织也被视为违法,必须负上责任并可被判刑罚。
抵触这项条文的商业机构,可被罚款不少于贿赂金的10倍或最低100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;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;即使是雇员是为商业机构利益作出贿赂也属违法,公司及其董事、经理、合伙人或伙伴均须承担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