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相署今日指出,政府严正看待任何人在未获准许下,滥用和修改国徽的行为,并强调此举违反《1963年徽章及名字(防范不当用途)法令》(414号法令)。
首相署周二在一篇文告中,详述禁止不当使用徽章、名字和肖像的414号法令第3(1)条文,其中包括不得对它们进行模仿,以供商业用途。
该署指出,任何违例使用国徽的单位,可在上述法令下被控和罚款。
根据414号法令第5条文,违反第3条文者,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。
国徽是大马政府于1952年5月30日,获马来统治者御准和在宪报公布的官方徽章。
一本书籍的封面设计被指有辱国徽,引起轩然大波,数个非政府组织和政党已报警处理。